非上市公司股份代持

2024-05-16 23:51

1. 非上市公司股份代持

股份代持,是因为你们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个人数的规定是不得超于200人,如果你们团队是互相信任,这么做也未尝不可,你必须信得过你的名义持有人,最多就是私下签个协议才承认了。
但是是必须承认有风险,毕竟这种行为国家不允许的,上市前是要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清晰干净的,中介机构也会要求股东作出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代持行为,购买股权的资金是合法合规的等等。另外,高管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后是受一年卖出不得超过其所持25%的规定的,所以交由总经理代持,将来你若想卖出套现,也是受这个限制的,请务必考虑清楚。
关于离职后是否仍然持有,那就看股份代持人和你自己的约定的,这点没有法律法规约束的。公司创立之初,确实存在很多这种情况,这就要团队之间的信任了。

非上市公司股份代持

2.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东代持业务?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情形;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相关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
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显名股东为该股权的权利人;对外关系上,即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认定该股权由显名股东享有
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